兩措施導致宏福苑居民長久分散  肇禍問責與重建生活缺集體力量  集體索償一途堵塞

兩措施導致宏福苑居民長久分散  肇禍問責與重建生活缺集體力量  集體索償一途堵塞

正如歌手謝安琪在她童年的家園——大埔宏福苑——遭到大火吞噬之後發文:「……願我們將此刻的傷痛,轉化為長久的承諾……」,以此呼籲公眾長期支持災民重建生活,因為善後之路漫長。當中,最重要者莫過於肇禍追責重建安定生活。這兩項做得妥善,才能讓逝者安息,亦避免慘劇再現,並助生者療癒,復健前行。

要做好肇禍追責及重建安定生活的基礎——災民有凝聚力量

然而,要做好2事,有一關鍵基礎,就是宏福苑約4,600名災民能凝聚成一群體,以集體力量總結事故,表達意見,提出訴求,甚至索償,向權力部門問責等。這一切都需要集體意志、組織和行動

可是,這個基礎的形成,現已變得渺茫,源自官方的兩項措施和傾向——一是解散該屋苑管理委員會;二是當局明確抗拒原址重置。這樣一個客觀後果,是居民將處於原子化,永久分散,近2,000業主和其餘居民若要聚合商討或行動,極其困難,成本不菲。

缺了這個居民凝聚基礎,肇禍問責和重建生活能否符合居民期望,能否公正妥善,就有疑慮。因此,需要公眾關注和監察,算是與受災者長期同行的支援。

解散管委會先打散凝聚力量

先談解散屋苑的管理委員會,這是香港前所未有事例。

管委會是透過由業主組成的業主立案法團,按法定民主程序選出,獲授權管理大廈事務。法團和其屬下的管委會,都是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(簡稱《建管條例》)下的合法基層自治組織。管委會代表業主權益,委派具專業知識的管理公司執行屋苑管理事務,是業主的一個溝通和治理平台。解散管委會,由政府委任的新管理人要要直接面對近2,000名業主,在溝通、問責和透明度上,因中間平台消失而技術上變得十分困難。居民失去了過往的溝通和治理平台,要向新管理人表達訴求,變得原子化,力量分散,更不好說他們現已分散到不同地區暫住。那就散上加散。

(第7段)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根據上述條例第31條,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解散管委會,委任華懋集團旗下的合安管理有限公司(下稱合安)作該屋苑管理人,理由是:法團管委會火災後要處理的情況前所未有,遠超管委會成員能力、技術和知識經驗,加上委員就處理個人生活安排,已花費大量精力,再要求他們處理屋苑的複雜問題,是不切實際。接管行動不會剝奪居民權利,法團作為法人依然存在,新管理人合安須每年舉行週年大會,亦會向政府定期提交報告。接管申請最後獲得土審處於1月6日批准。

(第8段)民政事務總署回覆本網誌查詢時亦表示,新委任的管理人合安僅是暫代原管委會的職能,代表法團處理屋苑管理事務。法團作為依法成立的法人仍然存在,業主在《建管條例》之下的各項權利依然得到保障。新管理人亦不會影響業主對重要屋苑管理事務的最終決定權,所有重大決定均須嚴格按照《建管條例》的規定,透過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決定。

解散管委會再委任新管理人的理由疑慮重重

雖有這些法規和承諾,但引發的疑慮包括多方面

新委任管理人合安缺民主認受性

原管委會依法由業主法團民選產生,具代表全體業主意志的認受性,但現由政府委任、未經諮詢法團或全體業主而空降下來的合安作管理人,法理上已失去代表業主集體意志的基礎。

、解散理由的犯駁之處

**今次政府舉措雖確有《建管條例》第31條作法律授權,但該條文並無列出何種情況下,主管當局(即民青局)必須解散管委會及委任新管理人,這令行政部門享有頗大的權力空間,就極易讓行政權力駕馭民意;而要解散一個民意授權的管委會,事態嚴重,必須有相當服眾的理由,及須充分諮詢居民。官方提出的理由頗多犯駁之處

*解散舉措有否諮詢管委會或業主?

麥美娟於12月19日首次公布政府今次舉措,聲稱管委會「未有能力」處理屋苑管理的各種複雜問題,又加上管委會成員有處理自身家庭需要的壓力,所以才「提供適切協助」。但這是政府推斷,還是詳細諮詢過管委會,而得出的具共識決定?傳媒曾就此詢問麥美娟,但未有正面回應,這令人懷疑只是長官意志。

*管委會要處理的「複雜問題」,有專業管理公司執行,何證其無能應付?

「全港業主反貪腐反圍標大聯盟發言人」趙恩來接受本網誌訪談時說,政府認為管委會沒有能力處理災後複雜問題,應該指出哪些具體事務沒能力處理。麥美娟則曾提及這些事務,包括跟進大維修工程合約、法團維修帳目、保險賠償、現有管理公司約滿後的安排等「複雜問題」,都涉及「多重技術法律及財政考量」,強調「唔係一般嘅法團管理委員會係有能力處理」。在土審處的聆訊中,民青局指有關事宜「遠超管委會成員能力、技術和知識經驗」。

然而,全港大廈法團及其管委會,絕大多數不是專業的大廈管理人員,全俱為業主自治組織,主理決策,非實務操作,把實務交給專業的管理公司執行。他們按管理公司的專業意見,在諮詢業主後作出決定,再交管理公司實行。因此,在任何一所大廈,管理實務「遠超管委會成員能力、技術和知識經驗」是正常。上述宏福苑面對的「複雜問題」如工程合約、保險賠償、賬目、管理公司約滿後安排,都是一般法團常見事務,其管委會一樣是靠賴管理公司執行,有何困難?最難的,反而是如何招聚分散了的業主匯聚商討。事實上,管委會也曾在火災後,一度安排會議,容讓業主列席,後來取消,當中亦引人疑竇(詳見下部,目錄第15點「可疑時間軸」)

*「不少居民反映」希望政府接管法團 是多少居民?具代表性嗎?何不開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決定?

麥美娟曾表示,「不少居民反映」希望政府可接管法團管理,政府有必要回應居民訴求。趙恩來及坊間質疑,提出這訴求是多少人,在近2,000名業主中,具代表性嗎?解散管委會後由政府委任管理人,是涉及居民權益的重大舉措,趙恩來質疑為何不召開業主大會,由全體業主決定。他提到《建管條例》(第30條)有機制就解散管委會和委任新管理人的事宜,以業主大會作決定。

《建管條例》第30條賦予法團權力召開全體業主大會,解散管委會和委任新管理人,但第31條則以另一個途徑作同樣決定,就是容許若干人士(包括主管當局,即民青局)向土地審裁處申請作出此舉。即是說,法例有兩個途徑施行此事——一是透過民主程序由業主大會決定;二是由行政當局由上而下行使權力。今次政府採取行政權力,蓋過業主自治的民主決策,趙恩來指這剝奪了業主的權利。

業主權益不受影響的質疑——合安存角色衝突及利益衝突

*政府則強調,今次措施不會剝奪業主權益(參考本文第7、8段),合將按《建管條例》規定,每年舉行週年業主大會,定期向政府提交報告,亦盡快設立網上平台,與居民保持溝通聯絡。

*業主分散 尋求召開業主大會技術極難

本文第7、8段提及政府闡釋其舉措對業主權益存在的法律保障,但實際操作可以預見技術困難,能否確實保障權益,有以下疑慮:

管委會作為業主的民選機構代為管理屋苑工作,事務之中若涉及選擇方案,但未去到需要開業主大會作決定的層次,管委會有民主認受性作決定,新管理人合安則沒有此認受性,所作決定一旦不獲業主認同,確實可以按《建管條例》尋求推跟進或推翻,只要有5%業主提出書面要求下, 便可開業主大會。但現時業主分散各區,這個跟進行動在技術上極其困難。

*面向業主的透明度成疑:合安只向政府、而不是法團或業主定期交報告,存角色衝突

合安工作會否具高透明度,能否迅速溝通和回應業主訴求,亦成疑問。根據土審處的批准裁決,合安只須定期向政府、而非向法團或業主提交報告。那麼,它是向政府負責,還是向法團即業主負責?當中存在角色衝突,當政府想法和居民意願相違時,合安如何處理?這個可能出現於居民的長期安置,如是否原址重置的問題上(下部談及)。業主有否機制能不時閱取報告,現仍未清楚

、合安監管人包括麥美娟 存利益衝突

合安隸屬華懋集團,該集團的營運,是受其已故創辦人龔如心的遺產計劃受託人——「龔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」——所管理。「龔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」,此公司於去年3月,委任出7人作為其理事會成員,當中全為前任和現任政府高官、行政會議及立法會成員,包括現任民青局長麥美娟,另一名現任官員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。這些資料載於華懋集團網站。此處顯見利益衝突,因為合安間接受控於「龔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」,而該公司的理事會成員有包括麥美娟在內的現任和前任高官。但麥美娟向土審處尋求解散管委會並另委合安的過程中,並無作利益申報。

政府人員坐進華懋集團的管理機構內,華懋就在政府管控下。宏福苑大火涉及多個政府部門(房屋局、屋宇署、勞工處、消防處)被懷疑忽視事故前的火災隱患,現雖有獨立委員會調查,但由一個政府管控的合安取代原管委會,接管所有文件和工作,坊間即擔憂,那些可能曝露政府失職的文件,能否誠實呈堂?合安的利益衝突和角色衝突,足以令政府解散管委會再委任新管理人的行動,蒙上誠信疑團。

*居民若要向失職官員索償恐難

更大的疑慮是,宏福苑居民一旦欲要就火災前相關政府部門,涉嫌在回應居民有關火災隱患的投訴處理失職,向政府作集體索償,合安作為屋苑管理人,監管它的有現任政府官員,那麼它會否願意為居民執行集體索償?趙恩來表示,合安可以不代居民索償,但若願意代勞,便存在利益衝突

亦因此,特首李家超雖然成立了「獨立委員會」,調查大火肇禍原因及追究責任,多番強調「一查到底,追責到底」,但有著合安與政府的連結關係,令坊間對官員的有效追責產生疑問。甚至有人擔心,合安接管了管理工作後,所接收的舊有文件中,那些涉及疑似圍標和官員失責的資料,會否從此消失。

*管委會解散居民原子化自發集體索償渺茫

集體索償的對象除了政府,亦可以是承建商或其他相關人士。但當代表居民的管委會解散,居民分散而處於原子化狀態,集體索償變得渺茫,除非合安願意幫忙,但這樣又出現利益衝突。趙恩來表示,過往的集體索償案例是由業主大會授權管委會進行訴訟,現時宏福苑的管委會解散,令居民少了集體訴訟這個維權渠道。若合安不協助居民集體索償,業主可以個別訴訟,但風險巨大,成本極高,而且一旦勝訴,亦只能獲得自己一份的賠償,未能惠及其他受災業主,因為香港沒有集體賠償法。

、解散管委會的「公正性」理由與可疑時間軸

另一個政府提出並獲土審處接納的原因,是關乎「公正性」,因為廉政公署早前拘捕了前任及現任法團主席,以致管委會的潛在法律責任,會影響業主對其信任,業主可能疑慮管委會履行職責是否公正、適切,這對管委會履責構成挑戰。

這個理據其實較指稱管委會未必有能力處理災後的複雜事務,顯得更為合理,因為若居民本身都有需要對管委會追責,那就不適合繼續覆職。但拘捕現任法團一事,在坊間引發疑問。

火災發生之前,宏福苑的天價3.3億大維修工程,早已引發居民及關注大廈維修的民間人士,質疑圍標操作及利益輸送,矛頭更直指簽署工程合約的前法團主席、前任法團,以及一直支持工程合約的民建聯區議員黃碧嬌,因而2024年中由業主大會罷免前任法團及主席,選出新法團,但由於維修合約由前任法團及其主席簽署,新法團只能做好監察工作,新法團最近披露,上任後審視合約,發現有重複收費及不必要項目,最終扣除超過1,580萬元工程費。

*黃碧嬌至今自由無礙 她反過來舉報現屆法團及主席,成了政府解散管委會的「公正性」理由

大火發生後,當大眾對肇禍質疑集中於前法團、其主席及黃碧嬌身上時,黃碧嬌不但至今未有公開消息顯示被公權機構(如廉署)追究或助查,反而,她於火災發生後的第5天(12月1日)發聲明,指要向警方及廉署舉報現屆法團,看有否瀆職、隱瞞安全風險等嚴重罪行,以及有否貪污瀆職,導致消防設備長期失修多年未被執管。其後,發生現屆法團曾公布召開會議、後來延期、接著新舊法團主席皆被捕、麥美娟公布要求法庭解散現屆管委會等連串事件,其令人生疑的時間軸列如下:

*探視可疑時間軸

11月26日——火災發生,傳媒及輿論隨即指向前法團及黃碧嬌,以及懷疑對    
       火災隱患失職的政府部門。

12月1日——黃碧嬌宣布要舉報現屆法團。

12月10日——現屆管委會發通告,指將於1217召開會議,業主可列席。

       議程包括由義務律師講解如何處理維修工程的承辦商及顧問公
       司合約、建議及後續安排;議決是否召開業主大會,表決終止
       維修工程承建商及顧問公司合約,交由業主大會表決;議決舉
       行特別業主大會事宜等。

留意當中二事:上述商討事宜正是麥美娟提及管委會沒有能力應對的複雜問題」。若管委會認為自己沒有能力處理這些事情,便不會開會跟進。傳媒曾問及麥美娟,是否就解散管委會事宜,諮詢過管委會,她沒有正面回答。第二,上述議程包含建議召開業主大會。現時管委會被解散,業主大會會否在合安之下召開,令居民直接參與自身權益極其攸關的決定,現只在觀望中

12月15——管委會宣布12月17會議延期,原因是絕大部分業主及居民皆欲列席會議,但會議地點
的太和社區中心禮堂的面積未能確保會議可順利舉行,故聯絡政府另安排場地。

12月17日——新舊法團主席被捕。現屆法團任主席徐柑滿不在公眾質疑之列同告被捕,坊間相信跟黃碧嬌 舉報有關。把現屆法團任主席拘捕,亦舖墊了民青局要解散現屆管委會的「公正性」理由——「管委會的潛在法律責任,會影響業主對其信任」。

12月19日——麥美娟宣布民青局向土審處申請解散管委會,及委任合安為管理人。

1月6日——土審處批准上述申請。

此處最大的疑點是——公眾輿論以至居民眼中,需要為大火負責的人黃碧嬌,至今自由無礙,反而現屆法團是在居民推翻前屆法團後,重選出來,就大火被詬病最少的,其主席亦被捕,舖墊了解散管委會的「公正性」理由。管委會解散後,原先希望就大火善後召開業主大會的計劃,會否由合安承接?以下引伸疑問。  

是否召開業主大會 合安有巨大自主空間

政府強調,居民在《建管條例》之下的各項權利,將按《建管條例》得到保障,所有重大事宜的決定均須嚴格按照《建管條例》的規定,以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決定。然而,《建管條例》規限必須召開的業主大會,只有四種情況——第一是年度業主大會;第二是業主要求解散管委會;第三是在大型維修工程採購時,要求每戶單位夾錢超過3萬元;第四是,若有5%的業主提出書面要求召開業主大會,管委會就要執行,如今是合安必須執行。

按此,合安必定召開的業主大會,只有上述第一項的年度業主大會,第二和三項已沒必要召開。第四項是由業主主動提出,合安按法例必須執行。但正如前述,業主現分散暫住不同地區,管委會這個與業主連結和工作的平台又被解散,凝聚更加困難,業主主動召開大會,需要付出更多時間和精力作代價。

其餘需要「重大決定」而應召開業主大會的事項,《建管條例》沒有明文規定。這樣,現時對一些業主來說是「重大決定」的,合安有很大空間去詮釋。

是否原址重置要不要開業主大會?

舉例說,有關居民的長遠房屋安排,當中涉及居民聯署要求,但政府表態抗拒的原址重置,是否都屬於屋苑管理事宜?例如,若原址重置,要否把7幢受災大樓拆卸重建,還是某些大樓只需復修?復修成本要居民承擔嗎?居民可否有不同選擇?居民有權透過業主大會來凝聚共識。

事實上,現已有業主發起聯署,要求原址重置(詳見下部)及由政府協助召開業主大會,讓所有業主就不同安置方案投票。如果管委會仍在,可以主動按居民要求召開業主大會。現在管委會解散,居民就這些「重大決定」,處於被動位置。但現時,仍未見合安回應居民召開業主大會的訴求。

另外,管委會在解散前,原安排的會議議程上,提及諸如處理維修承建商及顧問公司合約、災後日常工作安排及每月開支預算等,是否也涉及業主的「重大決定」?法例沒有具體提及何謂「重大決定」,那麼合安就可有很大斟情權去決定是否召開業主大會,受災者的權益在此能否得到保障,未能確定。

分散群眾力量是極權者常見管治手法

解散管委會,形同把分散了的居民凝聚力量消減。這種客觀效果,是欠缺人權的極權管治社會下,權力者常用以鎮壓大型人民訴求的方法。

拒絕原址重置客觀效果:居民永久分散 凝聚力量消減

雖然有業主代表發起聯署,收到394戶業主堅持原址重置的訴,佔全部業主人數約4分1,但多位官員(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、政務司副司長卓永興、房屋局長何永賢)均已表態抗拒,指此方案不切實際,因為需要9至10年時間,亦要妥善處理業權及法律問題,挑戰相當大。

疑問是,當政府正在以問卷收集居民安置意願,未有最後結果時,為何及早表態抗拒某個方案?而且,居民近4,000人,各個家庭有不同需要,應有權按自身需要選取不同方案,為何必定否決某個方案,儘管這方案有著4份1業主的訴求?

居民張先生接受電台訪問時,不認同政府聲稱要10時間重建宏福苑,指出1953年石峽尾大火後興建21座樓宇,需時只約8年,但已是70年前的技術;2021年上海彭浦新村「原拆原建」,僅需約4年,便能清拆40幢樓宇及興建17座大廈(宏福苑只有8座大廈)。

不單如此,早於12月20日前,當時長遠居所安排還未進入活躍討論之際,房屋局率先拆除屋苑未被燒燬的遊樂場設施,引起居民反彈。該局解釋是為了保障公眾安全,因須盡快移除大廈外牆棚架及附屬構築物,需要提供足夠面積和堅實平整的空間,予大型吊運機械作業。

疑問是:移除外牆棚架及附屬構築物,是一般大廈或屋苑維修的基本工程。以上述邏輯,那就要拆除許多地方的屋苑休憩設施了?

這不難引發坊間遐想:一早拆除重要的屋苑休憩設施,是否當局早已內定否決原址重置方案?

沒有原址重置,居民永遠分散的局面確定,以後再難凝聚力量,對肇禍追責、集體索償和達成居民滿意的長遠居住安置方案等,維權力量將大大削弱。

社會長期監察 與居民同行

這樣,只能由社會大眾長期監察,透過關注和發聲,造成壓力令權力人士和部門公正行事,確實回應居民訴求

(本文照片來自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Facebook)